□馬滌明
  關於法治與人治、權力的關係,有一個鏡頭很形象:一位當過市委書記的領導回憶,有人想讓他干預一起案件,他說法院獨立審案子,自己無權干預,結果請托人拍著桌子吼道,“全市都歸你管,法院還能不聽你的?!”這位領導稱當時後背發涼,“你說要搞法治,但別人卻不信。”(10月19日新華網)
  “你說要搞法治別人卻不信”這句話,或許足以幫助我們分析“不信”的原因。首先,“你說要搞法治”,意思是現在要搞,那就是說,之前沒搞。那麼現在要搞是不是真的要搞,別人當然要畫問號了,因為“搞法治”不是今天才說的。其次,“要搞法治”誰來搞、為什麼要搞,這個問題最為關鍵。“你要搞法治”中的“你”,其實是“我”或“我們”。領導也好,地方班子也罷,他們為何要搞法治,是覺悟提高了,認識到了法治的重要性,抑或是上級要求、形勢所迫?我認為,只有一種情況是靠得住的,那就是權力已經被關進了法治的籠子,不管是地方政府,還是市委書記,說話辦事不依法、不合法行不通,那麼大家不想搞法治是不行的。而如果權力沒關進法治的籠子,政府行為或可以繞開法律,或本來就是權大於法,這種情況下官員“要搞法治”,未必靠得住。因為這時候的“搞法治”主要靠權力來“搞”,但官員既有權力搞法治,也就有權力不搞法治。官員今天認識提高了,決定“搞法治”;明天認識“下去了”,會不會改變決定,還是紅頭文件決定一切,甚至主要領導一句話,就能決定“招商引資企業免檢”?正所謂“談法治時滔滔不絕,做決策時權力滔滔”。或者說,一個地方搞不搞法治取決於主要領導是否開明;對請托人說自己無權干預法院的領導顯然是開明型的,但明天換了不開明的領導,豈不是照樣繼續“不搞法治”?
  法治與人治的關係,說到底是由權和法的順序決定。若“法”在前,權必須服從法,則任何權力者都必須“搞法治”;反之,如果“權”在前,權力可以壓倒或變通法律,那麼權力者搞不搞法治,就是他們自己說了算,或說靠官員的認識和覺悟。但覺悟往往是靠不住的。
  “你說要搞法治,但別人卻不信”,我認為這一點都不奇怪。而要走出“搞法治別人不信”的困境,只能通過體制變革,切實保障法大於權——官員講話辦事,政府權力運行必須依法,不依法行不通,會受到法律懲罰,即權力徹底關進了法治的籠子。那時候,所謂“搞法治”這種話,說不說都可以了。
  搞法治,首先要走出一個誤區:靠提高認識推進,而不是從貶值權力入手;認為領導們都自覺不干預司法,就是實現法治了。  (原標題:如何走出“搞法治別人不信”的困境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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